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7658号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5号大院自编A33号利远汽配城五层E007号。
法定代表人:沈春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封市世彤互联网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上禾大道凯达街鼎鑫华庭东区1号楼3单元101。
法定代表人:王世彤。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市世彤互联网零售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案因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