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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全都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全都实业有限公司乾县东环北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咸中民初字第00298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全都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全都实业有限公司乾县东环北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全都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全都实业有限公司乾县东环北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初字第00298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全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人民南路东方科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潘永生。

被告陕西全都实业有限公司乾县东环北路店,住所地陕西省乾县东环北路2号。

负责人钱永照,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林,陕西淳化人,自由职业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全都实业有限公司和被告陕西全都实业有限公司乾县东环北路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已收到案件和解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述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鸿彬审 判 员  刘联胜代理审判员  常敬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康馥婷附: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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