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法龙。
委托代理人:徐安。
委托代理人:钱晓翀。
被告:台州市路桥区上岛咖啡西餐厅。
负责人:陈立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路桥区上岛咖啡西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协商和解。
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