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市闵行区南花百货商行与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沪知民终字第561号
案件名称上海市闵行区南花百货商行与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市闵行区南花百货商行,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终字第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南花百货商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经营者周桂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秀鹏,山东睿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瑜静,山东睿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市闵行区南花百货商行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市闵行区南花百货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2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5.13元,由上诉人上海市闵行区南花百货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渊审 判 员  刘静代理审判员  程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曾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