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091号罪犯李云平,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作出(2013)周刑初字第29��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云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0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云平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云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
自入监以来至2015年8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
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云平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李云平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云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