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5093号罪犯谭某祥,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开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穗云法知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某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16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谭某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某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4次。
该犯没有履行罚金。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谭某祥在服期间没有履行罚金,狱内消费高,应认定其没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不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某祥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