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7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尚品合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张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振林,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敏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叶仲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莫建坤、黄建华,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三不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谢宏中。
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高达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冯敬祥。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
上诉人江门尚品合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尚品合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冠威绿之宝公司)及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三不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三不猴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高达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下称高达莱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天猫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9912××××.1)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24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冠威绿之宝公司指控尚品合富公司存在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而冠威绿之宝公司通过邮寄购买的方式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邮寄至广东省东莞市,即广东省东莞市为本案被控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和《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后案件管辖过渡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粤高法【2014】336号)等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法享有本案的管辖权。
尚品合富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尚品合富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尚品合富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原审法院认定广东省东莞市为本案被控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错误,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侵权结果地”不符,且没有其他法律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侵权结果地”指的是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地。
而加工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的结果就是加工完成了被控侵权产品,因此,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地(加工地)与侵权行为的结果地(产品完成地)均在上诉人的住所地,即广东省江门市。
据此,在本案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出现竞合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冠威绿之宝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冠威绿之宝公司以三不猴公司在天猫公司的“天猫商城”网站上销售的“GDL高达莱”牌手动绞肉机产品擅自使用其涉案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高达莱公司是“GDL高达莱”牌手动绞肉机产品的生产厂家;
另外,高达莱公司曾委托尚品合富公司进行贴牌生产,而尚品合富公司也为涉案发明专利的生产厂家,据此,三不猴公司、高达莱公司、天猫公司、尚品合富公司均应当对侵犯冠威绿之宝公司涉案发明专利权的行为承担责任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冠威绿之宝公司起诉时提交了:1.由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出具的进行证据保全的(2014)粤莞东莞第0120XX号公证书,以证明三不猴公司在天猫公司的“天猫商城”网站上销售涉嫌侵权产品,冠威绿之宝公司办理了一单网上购物;
2.由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出具的对冠威绿之宝公司收取上述网购产品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的(2014)粤莞东莞第0124XX号公证书,以证明收货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原审法院于2014且8月20日予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
冠威绿之宝公司起诉时提交的上述公证书证明广东省东莞市是通过网络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的收货地,且冠威绿之宝公司的住所地亦在广东省东莞市,因此,广东省东莞市可视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本案起诉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履职的公告》第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侵权行为地且是起诉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冠威绿之宝公司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因此,对于尚品合富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尚品合富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审 判 员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害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履职的公告》三、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1日起不再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案件。
2014年12月20日以前,当事人已经向相关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上诉的本条前述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相关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