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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威士忌协会与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普民三(知)初字第468号
案件名称苏格兰威士忌协会与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格兰威士忌协会;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普民三(知)初字第468号原告苏格兰威士忌协会(THESCOTCHWHISKYASSOCIATION),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爱丁堡市阿苏城堡20号(20ATHOLLCRESCENT,EDINBURGH,EH38HF,UNITEDKINGDOM)。

法定代表人MagnusVonSchutzCormack。

委托代理人翁莉,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虞亦思,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玉英。

被告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莱西市。

法定代表人段平瑞。

委托代理人王浩,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格兰威士忌协会诉被告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马克力普公司)、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下称青岛马克力普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翁莉、虞亦思,被告青岛马克力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马克力普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格兰威士忌协会诉称:苏格兰威士忌特指在苏格兰地区经特殊工艺酿制的威士忌,拥有超过500年的悠久历史,是世界上最好的威士忌酒之一,凭借其由于地理条件和制作工艺而决定的卓越品质,在全世界酒类市场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占有率。

原告设立一百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保护苏格兰威士忌在全球的商誉,并对威胁产品商誉及行业公平竞争的侵权行为进行制止打击。

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XXXXXXX号“ScotchWhisky”、第XXXXXXX号“苏格兰威士忌”集体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33类威士忌酒。

2010年10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经审查合格,正式批准对苏格兰威士忌(ScotchWhisky)实施地理标志保护。

近年来随着苏格兰威士忌在中国市场影响力的迅速增大,侵权产品层出不穷,原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维权。

2013年6月5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曹行派出所在位于嘉定区曹安公路XXX弄XXX号、翔江公路XXX号1弄8号、翔江公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上海马克力普公司的仓库内查获待销售的“IMPERIALPRESTIGESISLAYWHISKYAGED12YEAR(皇家骑兵12年纯威士忌)”2,436瓶、“IMPERIALPRESTIGESCOTCHWHISKYAGED12YEAR(女王诗丹迪12年调和威士忌)”168瓶、“IMPERIALPRESTIGESISLAYWHISKYAGED12YEAR(女王12年安诗登威士忌)”2,304瓶、“IMPERIALPRESTIGEFINESTOLDBLEDNEDSCOTCHWHISKY(女王18年安诗登威士忌)”2,004瓶、“IMPERIALPRESTIGESCOTCHWHISKYAGED12YEAR(皇家骑兵21年经典威士忌)”454瓶以及少量“IMPERIALPRESTIGESCOTCHWHISKYAGED12YEARS(女王e品(诗丹迪)12年苏格兰威士忌)”,上述涉案商品共计约7,378瓶。

经检查发现,前述第2、6种酒在酒瓶正标的显著部位印有“SCOTCHWHISKY”与原告“ScotchWhisky”商标相同,且第6种酒在其背标品名中使用了“苏格兰威士忌”字样,与原告“苏格兰威士忌”商标相同;

前述第4种酒的正标、酒箱以及第1、3、5种酒的包装盒、酒箱上均使用了“BLENDEDSCOTCHWHISKY”字样,其主要识别部分“SCOTCHWHISKY”与原告“ScotchWhisky”商标相同。

同时,前述六款酒并非原告的会员单位生产,也并非来自于苏格兰,且该等酒并不符合使用原告集体商标的条件。

根据公安机关讯问笔录记载,被告上海马克力普公司股东仇某某承认自己通过注册“皇家尊威国际集团酒业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授权被告上海马克力普公司销售“IMPERIALPRESTIGE”牌酒,且由被告上海马克力普公司委托被告青岛马克力普公司生产、灌装,并进行贴标。

另外,被告青岛马克力普公司法定代表人确认上海马克力普公司系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在上海的总代理,前述被控侵权产品的背标上亦显示上海马克力普公司为运营商,青岛马克力普公司为供应商。

据此,原告认为,被控侵权商品擅自使用与原告的集体商标相同或极为近似的标识,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并误以为其商品品质符合苏格兰威士忌的标准,已构成对原告集体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二被告经营酒类产品时间较长,销量巨大,且对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具有明显的共同意思联络,故二被告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共同侵权,综上请求判令:1、确认二被告生产、销售“ImperialPrestigeScotchWhisky12年”、“ImperialPrestigeScotchWhisky18年”、“ImperialPrestigeScotchWhisky21年”以及“ImperialPrestigeSislayWhiskyaged12year”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第XXXXXXX号“ScotchWhisky”、第XXXXXXX号“苏格兰威士忌”集体商标专用权;

2、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侵权商品;

3、销毁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曹行派出所在被告一仓库中扣押的所有上述侵权商品;

4、二被告在其各自官网、《华夏酒报》的显著位置对其上述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5、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万元(其中合理支出为15万元);

6、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上海马克力普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青岛马克力普公司辩称:其生产涉案威士忌是经合法授权的生产行为,也得到了相关权利人和委托方的授权,并且不涉及销售和宣传,因而其并没有侵权。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针对其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一、涉案公司的相关情况被告上海马克力普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19日,经营范围包括酒类等,其法定代表人为孙玉英,案外人仇某某系该公司股东之一。

被告青岛马克力普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19日,其法定代表人为段平瑞,经营范围涉及生产葡萄酒及果酒(加工灌装)等。

二、涉案相关商标的情况2008年5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核准,原告苏格兰威士忌协会注册了第XXXXXXX号“ScotchWhisky”、第XXXXXXX号“苏格兰威士忌”集体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3类:威士忌酒,上述商标有效期限均至2018年5月27日。

在商标局《集体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中关于上述两个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主要内容为:……第二章“苏格兰威士忌”和“SCOTCHWHISKY”商标的使用条件:“第二条使用‘苏格兰威士忌’和‘SCOTCHWHISKY’商标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一)必须全程在位于苏格兰的蒸馏厂里酿造,必须只能使用水和发芽的大麦作为原料(其中只允许添加其他谷类的全谷),而且这些原料必须:1、在位于苏格兰的蒸馏厂里现场磨碎;

2、只能利用原料的内在酶将其转化为可发酵的物质;

3、只能添加酵母进行发酵;

(二)只能被蒸馏到酒浓度(ABV)不超过94.8%的水平,以便蒸馏物能够吸收所使用的原料及加工方式本身所产生的香气和口味;

(三)只能装在容量不超过700升的橡木桶中,在位于苏格兰的保税仓中进行陈化,而且陈化时间不能短于三年;

(四)必须保留与其原料、加工和陈化方式密切相关的原有色泽、香气和口味;

(五)除了水与酒用焦糖外,禁止添加其他物质;

(六)酒精浓度不低于40%ABV”;

第三章使用“苏格兰威士忌”和“SCOTCHWHISKY”集体商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苏格兰威士忌协会成员可以在根据本管理规则第二章所述的威士忌产品的标签、包装和广告宣传上,使用‘苏格兰威士忌(SCOTCHWHISKY)’商标;

第四条使用‘苏格兰威士忌’和‘SCOTCHWHISKY’集体商标成员的义务:(一)如果威士忌产品不是完全在苏格兰本地生产(包括任何声称是威士忌,威士忌替代品或者包含威士忌的产品),那么苏格兰威士忌协会成员不能直接地或者间接地暗示或建议该产品来源于苏格兰。

(二)苏格兰威士忌协会成员在没有采取合理措施(特别是苏格兰威士忌协会所建议的措施)以确保威士忌产品(或酒瓶、商标以及其他相关物品的使用)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情况下,不可以向任何第三方销售或提供威士忌(包括酒瓶、瓶盖、标签或其他相关物品)产品”;

……第五章“苏格兰威士忌”和“SCOTCHWHISKY”集体商标的保护:“第七条苏格兰威士忌协会将对市场进行监督并通过调查以确定使用‘苏格兰威士忌’和‘SCOTCHWHISKY’商标的产品是否符合第二章的规定;

第八条如果苏格兰威士忌协会得知‘苏格兰威士忌(SCOTCHWHISKY)’商标被任何人侵犯,其将采取合适的行政、司法或者其他手段制止该侵权行为”……此外,第六章还附有会员公司名单。

另外,原告制定的苏格兰威士忌和ScotchWhisky使用规则还包括如下内容:非成员对集体商标的使用,协会成员占苏格兰威士忌生产的95%以上,但一小部分苏格兰威士忌蒸馏酒厂选择不加入本协会,并附相应名单,这些公司亦有权使用集体商标,但必须遵守相应规定;

此外,部分非协会成员的公司及部分非苏格兰威士忌酿造商,从苏格兰威士忌蒸馏厂购买苏格兰威士忌用于自己的品牌。

他们也可使用集体商标,但必须遵守相应规定。

2010年10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以2010年第114号文,颁布“关于批准对苏格兰威士忌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公告”,经审查批准,对苏格兰威士忌(ScotchWhisky)实施地理标志保护。

原告苏格兰威士忌协会就涉案集体商标(地理标识)的申请、获注册(保护)及其在相关行政处罚案件中的维权情况,曾经中国商标网、工商行政管理、深圳特区报、华夏酒报、新商报等媒体报道。

案外人皇家尊威国际集团酒业有限公司(IMPERIALPRESTIGEINTERNATIONALGROUPWINELTD,下称皇家尊威公司)申请注册的第XXXXXXX号“”商标(有限期限至2020年6月13日)、第XXXXXXX号“”商标(有效期限至2022年8月27日)、第XXXXXXX号“”商标(有效期限至2023年4月27日)分别于2010年6月14日、2012年8月28日、2013年4月28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3类,包含威士忌酒等。

2011年11月2日,皇家尊威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申请号为XXXXXXXX。

同年11月11日,商标局向其出具《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后经原告苏格兰威士忌协会异议,商标局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第XXXXXXXX号‘IMPERIALPRESTIGESCOTCHWHISKY1828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此外,2013年1月15日,皇家尊威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女王安诗登”商标,并于同年1月23日取得商标局出具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被控侵权情况(一)公安机关对被告上海马克力普公司股东仇某某、员工许义红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予以立案侦查情况2013年6月5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曹行派出所(下称曹行派出所)就仇某某、许义红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呈请立案,并于同日对查获的涉嫌侵权的商品包括IMPERIALPRESTIGESISLAYWHISKY12年(皇家骑兵12纯麦威士忌)2,436瓶、IMPERIALPRESTIGESCOTCHWHISKY12年(女王诗丹迪12年调和威士忌酒)168瓶、IMPERIALPRESTIGESISLAYWHISKY12年(女王安诗登威士忌酒)2,304瓶、IMPERIALPRESTIGESCOTCHWHISKY18年(女王诗丹迪18年经典威士忌酒)2,004瓶、IMPERIALPRESTIGESCOTCHWHISKY21年(皇家骑兵21年经典威士忌酒)454瓶予以扣押,并制作相应扣押清单,且于同年8月28日在扣押清单上注明“上述物品因体积过大,现暂存于闵行区金都路1559弄仓库内(建旺储运公司)”字样。

侦查阶段仇某某口供主要有以下内容:“问:你把事情经过讲交代清楚?

答:2008年7月,我和朋友孙玉英合伙想作酒的生意。

我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上的一家叫好利来咨询有限公司在英国伦敦注册了一家‘皇家尊威国际集团酒业有限公司’,并且注册了‘IMPERIALPRESTIGE’牌酒类品牌,我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1年9月,我和合伙人孙玉英商议好,以孙玉英的名义在上海注册了一家‘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她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我以‘皇家尊威国际集团酒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委托孙玉英的‘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销售‘IMPERIALPRESTIGE’牌酒类品牌,至此,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成为中国区总代理。

实际上,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出资中……我占51%股份,孙玉英占49%股份,孙玉英长期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居住,她反正只管出资,具体经营的事情由我负责。

……我就从2012年12月开始在上海嘉定区经营‘IMPREIALPRESTIGE’牌酒类商品。

……同时我联系了青岛市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具备生产酒瓶、生产威士忌等酒的资质),委托该公司生产‘IMPERIALPRESTIGE’品牌威士忌酒、然后灌装、贴标、装箱,生产好后,将货发至我租于嘉定区曹安公路XXX弄XXX号租了一间仓库和租于嘉定区翔江公路XXX号1弄8号租了一间小仓库,之后,我再通过我公司的官网(www.ip1828.com)、淘宝网(网店名叫‘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淘宝店网站地址是http://shopXXXXXXXXX.taobao.com)、阿里巴巴网(网店名叫ip1828,网店地址是http://ip1828.cn.alibaba.com)向全国各地销售。

问:这些酒都是从何处进货的?

答:这些酒都是从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罐装、帖标好后运过来的。

问:酒的原料从何而来?

答:就是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

问:既然是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酒,为何要帖你的商标?

答:我公司是委托该公司帖标的,其实该公司生产的就是一种酒,只是勾兑比例不同而已,还有就是我委托该公司帖了不同的帖标而已。

问:这些酒你派何用处?

答:这些酒我都是准备销售的。

问:这几种品种的酒分别售价多少钱?

答:代理价分别是:IMPERIALPRESTIGESISLAYWHISKY12年皇家骑兵12纯麦威士忌我卖25元一瓶,IMPERIALPRESTIGESCOTCHWHISKY12年女王诗丹迪12年调和威士忌酒我卖38元一瓶,IMPERIALPRESTIGESISLAYWHISKY12年女王安诗登威士忌酒我卖38元一瓶,IMPERIALPRESTIGESCOTCHWHISKY18年女王诗丹迪18年经典威士忌酒我卖79元一瓶,IMPERIALPRESTIGESCOTCHWHISKY21年皇家骑兵21年经典威士忌酒我卖158元一瓶。

问:你在淘宝网店、阿里巴巴网店上标注的这些酒的价格是多少?

答:IMPERIALPRESTIGESISLAYWHISKY12年皇家骑兵12纯麦威士忌我卖198元一瓶,IMPERIALPRESTIGESCOTCHWHISKY12年女王诗丹迪12年调和威士忌酒我卖228元一瓶,IMPERIALPRESTIGESISLAYWHISKY12年女王安诗登威士忌酒我卖228元一瓶,IMPERIALPRESTIGESCOTCHWHISKY18年女王诗丹迪18年经典威士忌酒我卖488元一瓶,IMPERIALPRESTIGESCOTCHWHISKY21年皇家骑兵21年经典威士忌酒我卖880元一瓶。

但是实际销售中,我还是以代理价卖的。

问:你是否有苏格兰威士忌协会会员资格?

答:没有。

问:你是否有苏格兰威士忌品牌授权?

答:没有。

问:你既然没有苏格兰威士忌品牌的授权,为什么还在自己销售的威士忌酒的标牌上印上苏格兰威士忌的字样?

答:‘苏格兰威士忌’的品牌是需要授权的,我的威士忌酒所注册的商标里都有‘苏格兰威士忌’的字样,确实也侵犯到了‘苏格兰威士忌’品牌所有人的权益。

因为我也是做生意,也希望自己酒的品牌价值提高一点,好卖一点。

所有标志上出现了苏格兰威士忌的字样。

问:你在淘宝网店、阿里巴巴网店及你公司网站上销售酒时,所销售的酒的产品描述是什么样的?

答:我都是以我注册的商标名称再加上苏格兰威士忌字样去销售的。

答:为何要这样销售?

答:因为苏格兰威士忌名气响,我加上苏格兰威士忌字样后为了好卖一些。

”2013年8月,苏格兰威士忌研究院出具威士忌真伪分析报告,对标示品名为“18年IMPERIALPRESTIGE调和式苏格兰威士忌”、“12年IMPERIALPRESTIGESISLAY威士忌”、“12年IMPERIALPRESTIGE苏格兰威士忌”以及“21年IMPERIALPRESTIGE苏格兰威士忌”四瓶酒是否为苏格兰威士忌进行分析,并推断出前述四瓶酒不是苏格兰威士忌的结论。

公安机关调查材料中所附表格《女王系列酒品2013年价格表www.ip1828.com》载明品名为“女王安诗登12年苏格兰威士忌”零售价为每瓶228元,代理价为每瓶38元;

“皇家骑兵12年苏格兰威士忌”零售价为每瓶198元,代理价为每瓶25元;

“女王安诗登18年苏格兰威士忌”零售价为每瓶488元,代理价为每瓶79元;

“皇家骑兵21年苏格兰威士忌”零售价为每瓶880元,代理价为每瓶158元;

表末备注“样品单品整箱起发,单品50箱起按代理价发”字样,落款单位为英国女王集团国际酒庄有限公司。

调查材料中另附有由被告上海马克力普公司向吉林市昌邑区国威酒行、绵阳市华跃酒行开具的发票三张,收款人及开票人均显示为仇某某,三张发票金额分别为3036元、4050元以及3524元,并显示女王e品12年威士忌单价为456元、女王e品18年威士忌单价为354元、皇家骑兵21年威士忌为708元、皇家骑兵12年威士忌300元。

另外,调查材料中“女王集团国际酒庄有限公司客户发货记录”显示客户涉及福建、四川、吉林、安徽、江苏、河南、山东、广东等全国多个省份。

2014年4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因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仇某某、许义红执行的取保候审决定予以解除。

同年4月8日,该局认为仇某某、许义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不属于其管辖,决定将移送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江桥工商所处理,并出具《移送案件通知》。

(二)工商行政机关对两被告行政处罚的情况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作出沪工商嘉案处字[2014]第XX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被告上海马克力普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

该决定书中载明:“被告上海马克力普公司为了对公司所销售商品的生产者进行宣传,于2013年1月编写了含有‘女王威士忌是英国女王酒业集团旗下的一款品牌威士忌产品,总部位于英国伦敦,拥有大型的威士忌生产工厂,产品辐射世界各地,提及女王威士忌,这就要追溯到公元1828年英格兰马克力家族乔治.哈统在当地创办了一个加工威士忌的家庭作坊’内容的网页并由公司员工制作并发布在阿里巴巴网上(网址为:http://ip1828.1688.com/page/creditdetail.htm)。

实际上‘IMPERIALPRESTIGEINTERNATIONALGROUPWINELTD’(英国女王酒业集团)的许可日期是2008年7月31日,并无大型工厂和悠久历史,构成了虚假宣传”等内容。

莱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6月13日对被告青岛马克力普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平瑞所作的现场笔录中载明:“在现场当事人提供了其在英国注册的‘皇家尊威国际集团酒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该公司授权上海马克力普酒业公司使用其商标的授权书、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内容。

另外,同年6月18日对段平瑞所做询问(调查)笔录主要内容如下:“问:2014年6月13日,我局接到苏格兰威士忌协会投诉,称你司生产的……‘IMPERIALPRESTIGEFinestOldWhisky18YearsOld’等产品涉嫌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请问这些产品是你公司生产的吗?

答:是的。

问:这批酒你销售给了谁?

答:这批酒我销给了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

问: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和你公司名称相近,请问你们两家公司是否存在关系?

答:该公司的负责人是我的其中一个客户,叫孙玉英,后来为了销售方便,于是在上海注册了这个公司,主要销售我公司的酒,现在这个公司在上海地区销售的标注我公司生产的酒都是我公司供的货,他为我公司在上海的总代理。

问:这批酒中我们发现有狮型注册商标图案以及‘青威’注册商标,请问这些商标是否是你公司所有?

答:狮型图案商标为皇家尊威国际集团酒业有限公司的商标,该公司授权我公司使用该商标,有商标授权书,‘青威’商标为我公司自己所有。

问:……你销售的酒中有一份SCOTWILL21YearsWhisky,‘ScotchWhisky’为苏格兰威士忌协会注册的地理商标,请问你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否与其有关系?

答:我公司生产的产品为‘SCOTWILLWhisky’,与苏格兰威士忌没有任何关系。

问:……你销售的这批酒,每个型号的产品上都标有年份字样,如‘12Years’、‘18Years’、‘since1828’,请问你公司的产品是否符合时间描述?

答:这些不代表什么意思,那些洋酒也这么写的,为了卖相更好。

问:这些酒你共销售了多少?

售价多少?

答:每样具体记不清了,总量我记得是600箱,每样产品价格基本差不多,每箱40元。

2014年8月29日,莱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西工商处字[2014]第1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被告青岛马克力普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400元、罚款人民币12,600元。

该决定书中载明:“2014年5月30日至2014年7月23日,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为提高产品知名度,便于产品销售,先后以成本5元/瓶的价格生产标注‘ScotWill21YearsWhiskey’威士忌酒101箱(12瓶/箱,700ml/瓶,酒精40o),该酒外包装标注的‘ScotWill21YearsWhiskey’及‘AGED21YEARS’字样与真实的生产年份不符,另外,该酒标签上的‘选用优质麦芽’宣传语句与事实不符,据当事人交代,该酒其生产年份为当年灌装,并非外包装宣传的21年,而其成分为食用酒精、添加剂,不含有麦芽成分”等内容。

同日,莱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被告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开具金额为21,000元的罚没款收据。

(三)被控侵权商品情况2014年9月11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黄浦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次日,在该处公证员的陪同下,该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庄雯怡来到上海市金都路XXX号上海建旺仓库,对上述仓库外观及仓库内堆放的整箱“威士忌”酒拍照,并按不同品种分别拆箱,各从中提取样品一瓶并拍照。

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了上述全过程,对所取得的样品进行封存,并于同年9月15日出具了(2014)沪黄证经字第10560号公证书(下称10560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提取的样品如下:1、IMPERIALPRESTIGESISLAYWHISKYAGED12YEARS(皇家骑兵12纯麦威士忌),在该瓶酒的外包装箱上印有“BLENDEDSCOTCHWHISKY”字样,瓶身正面标贴以全英文标示,底部印有“IMPERIALPRESTIGEINTERNATIONALGROUPWINELTD”字样,背面所附中文标贴显示有“皇家骑兵12纯麦威士忌,原产国:英国,总经销: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供应商: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等内容;

2、IMPERIALPRESTIGESCOTCHWHISKYAGED12YEARS(女王诗丹迪12年调和威士忌),该瓶酒瓶身正面标贴以全英文标示,其中部狮型图案两侧分别印有“SCOTCH”、“WHISKY”字样,背面所附中文标贴显示有“品名:女王诗丹迪12年调和威士忌,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等内容;

3、IMPERIALPRESIGESISLAYWHISKYAGED12YEARS(女王安诗登12年威士忌),在该瓶酒的外包装箱上印有“BLENDEDSCOTCHWHISKY”字样,瓶身正面标贴以全英文标示,背面所附中文标贴显示有“女王12年安诗登苏格兰威士忌,原产国:英国,总经销: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供应商: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等内容;

4、IMPERIALPRESTIGESCOTCHWHISKYAGED18YEARS(18年经典威士忌),在该瓶酒的外包装箱上印有“BLENDEDSCOTCHWHISKY”字样,瓶身正面标贴以全英文标示,且在该瓶贴左右两侧分别可见分行排列的“FINESTOLD”、“BLENDEDSCOTCHWHISKY”字样,背面所附中文标贴显示有“女王18年安诗登威士忌,原产国:英国,总经销: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供应商: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等内容;

5、IMPERIALPRESTIGESCOTCHWHISKYAGED21YEARS(皇家骑兵21年经典威士忌),在该瓶酒的外包装箱及包装盒上分别可见“BLENDEDSCOTCHWHISKY”字样。

另外,公证取证时还提取了“IMPERIALPRESTIGESCOTCHWHISKYAGED12YEARS(女王e品(诗丹迪)12年苏格兰威士忌)”一瓶,该瓶酒正面瓶贴与前述第2瓶酒正面瓶贴内容一致,背面所附中文标贴显示有“品名:女王e品(诗丹迪)12年苏格兰威士忌,原产国:英国;

经销商: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等内容。

此外,因认为前述公证书存在取证的酒类品种与公安机关扣押清单所载不符等错误,被告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向上海市黄浦公证处申请复查,上海市黄浦公证处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不予撤销公证书决定书》,认为10560号公证书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决定维持该公证,不予以撤销。

被告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对该决定不服,向上海市公证协会投诉。

上海市公证协会就其投诉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意见书》,该协会认为,公证申请人的取证行为事先已取得公安机关的同意并有民警现场陪同。

公证人员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物品保管现场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进行监督并对扣押物品中存在的各类酒(包括第六类酒类)进行拍照,是对取证行为的客观记录,扣押清单未记录的并不能说明不存在。

综上,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出具的10560号公证书没有违反公证法规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不予支持。

2015年11月6日,曹行派出所出具《说明》,称:因仇某某、许义红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转为民事诉讼,且涉案物品数量多、体积大,我所委托上海建旺储运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金都路XXX号)保存。

2014年9月12日,经我所同意及办案民警到场,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在上述仓库中提取了上述案件涉案产品6瓶。

另外,我所结合涉案威士忌酒的英文名称、品牌、年份等因素,分成五种酒在“查封/扣押决定书”等文书上予以记载。

其中IMPERIALPRESTIGESCOTCHWHISKY12年涉案威士忌酒对应的产品中文名称有“女王诗丹迪12年调和威士忌”、“女王e品(诗丹迪)12年苏格兰威士忌”。

因其英文名称、中文品牌、年份、外包装箱均相同,我所统一以“IMPERIALPRESTIGESCOTCHWHISKY12年女王诗丹迪12年调和威士忌”的名称计入查扣清单,共计168瓶。

(四)被控侵权网页的情况2014年7月9日,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对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庄雯怡使用该公证处计算机连接互联网,浏览相关网站内容予以现场监督和保全证据,并制作了(2014)沪黄证经字第7577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记载:1、浏览网址为www.ip1828.com网站(下称ip1828网站),可见该网站页面顶部载有上下排列的“英国女王尊威国际集团”、“IMPERIALPRESTIGEINTERNATIONALGROUP”字样,并可见滚动图片栏中以蓝天、楼房、湖畔为背景的图片,该图片上载有“女王集团”、“上海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其中‘上海’与‘青岛’文字上下排列)”文字,图片下“公司简介”中载有:“英国女王尊威集团,总部位于英国伦敦……目前公司拥有大型的威士忌生产工厂……提及女王威士忌,这就要追溯到公元1828年英格兰马克力家族乔治哈统在当地创办了一个加工威士忌的家庭作坊……随着时间的推移,创办人乔治哈统不但的改进酿造工艺,并在当地创办了具有合法手续的女王国际酒庄IMPERIALPRESTIGEINTERNATIONALGROUP,正式取名为‘女王’、‘皇家骑兵’……等品牌,从此IMPERIALPRESTIGE女王威士忌正式走上了国际的历史舞台。

上海(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为女王集团授权亚太地区的运营商,负责中国地区产品的开发和运营,目前公司主要运营女王安诗登及皇家骑兵系列调和威士忌的生产和销售”等内容。

页面左侧“联系我们”中载有“公司邮箱:ip1828@163.com,中国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牡丹路XXX号”等信息;

页面右侧悬浮窗中可见“总部客服”、“上海客服”、“青岛客服”腾讯QQ服务标识;

点击前述页面“产品展示”栏目,所显示页面可见包括涉案的“女王安诗登12年、女王安诗登18年、皇家骑兵21年”威士忌等酒在内的产品图片,并附相关“网上订购”链接;

另外,可在该网站下载含被告上海马克力普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在内的图片文件;

2、浏览网址为www.mk307.com网站(下称mk307网站),可见所显示页面顶部左侧“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字样,并可见页面滚动图片栏,栏目内所显示图片居中位置载有“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字样,且该图片背景与前述www.ip1828.com网站滚动图片栏中所用图片背景一致,另外,页面底部可见“沪ICP备XXXXXXXX号”字样;

点击页面“联系我们”栏目,所显示页面载有“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邮箱:ip1828@163.com,http://www.mk307.com”等信息;

点击页面底部“上海马克力普”友情链接,页面跳转至网址为www.ip1828.com的网站页面。

以备案号“沪ICP备XXXXXXXX号”为查询条件,查询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显示该备案号下存在“www.ip1828.com、www.mk307.com”两个网站网址的备案记录,且均显示主办单位为被告上海马克力普公司、网站负责人为仇某某、审核通过时间为2014年7月2日,另外显示两个网站备案号分别为“沪ICP备XXXXXXXX号-1、沪ICP备XXXXXXXX号-2”;

3、浏览网址为ip1828.1688.com网站(阿里巴巴网),所显示页面上部载有“女王集团·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字样,并可见滚动图片栏中以橡木桶为背景的图片,图片上载有“女王威士忌—来自苏格兰的体验”文字,且在该等文字左侧附有威士忌酒实物图;

滚动图片下方是一组证照展示,其中可见被告上海马克力普公司营业执照、被告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皇家骑兵图文注册商标、狮型图案注册商标等证照;

页面左侧“供应商信息”栏下显示有被告上海马克力普公司企业名称、诚信通第3年以及企业身份认证标志,并显示交易等级为A等内容;

点击页面“供应产品”,栏目下可见标注为“皇家骑兵18年经典威士忌”的产品实物图,该图所示产品与公证提取的“18年经典威士忌”外观包括瓶贴基本一致,浏览该产品详细信息,亦可见与公证提取的“女王诗丹迪12年调和威士忌”外观一致的产品图,包括可见该产品瓶贴狮型图案两侧的“SCOTCH”、“WHISKY”字样;

此外,在“供应产品”栏目下亦可见与公证提取的“皇家骑兵12纯麦威士忌”以及“皇家骑兵21年经典威士忌”两瓶酒外观基本一致的产品实物图;

另外,“公司档案”栏目下可见关于被告上海马克力普公司工商注册信息,并显示该等信息已通过专业认证;

同时分别点击该页面“交易信息记录”下“英国女王18年苏格兰威士忌”、“英国女王12年苏格兰威士忌”、“女王e品18年苏格兰威士忌”、“女王e品12年苏格兰威士忌”链接,所见页面分别附有相关产品图片及详细信息说明;

4、浏览网址为shopXXXXXXXXXXXXX.1688.com(登陆www.1688.com网站,以“青岛马克力普”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点击进入标示“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后所链接的网站)网站,页面公司介绍中载有“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系英国女王集团旗下的中国两家直属企业之一,是女王品牌的中国生产运营商……是目前中国最大的洋酒贴牌生产基地”等文字;

点击页面“供应产品”,可见标示“皇家骑兵12年调和威士忌”产品图片,该图片所示产品与公证提取的“女王诗丹迪12年调和威士忌”外观基本一致;

另外,“联系方式”下载明段平瑞(厂部法人)为联系人,公司主页为www.mk307.com以及本页面所在网址等信息;

另外,“公司档案”栏目下可见关于被告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工商注册信息,并显示该等信息已通过专业认证;

5、浏览被告上海马克力普公司在淘宝网上的店铺(网址:shopXXXXXXXXX.taobao.com,该店铺信息显示其已于2012年11月13日经支付宝企业认证),可见页面展示商品包括与公证提取的“18年经典威士忌”、“皇家骑兵12纯麦威士忌”外观基本一致的两款酒,价格分别显示为488元和218元,宝贝详情下均载明厂名为被告青岛马克力普公司;

另外,买家评价中显示多个宝贝信息含有“苏格兰威士忌”字样。

根据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出具的有关被告上海马克力普公司在淘宝网以及阿里巴巴网上的交易记录,其中商品名称含“威士忌”字样的交易金额共计93,038元。

另外,原告还提供了其(1)浏览网址为shmklpjy.cn.biz72.com网站(商务联盟网)相关页面截屏打印件,该等截屏显示所浏览页面顶部载有“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主营产品或服务:威士忌,苏格兰威士忌,洋酒,洋酒代理”等字样,“企业基本资料”栏目下除载明被告上海马克力普公司名称外,还载明经营模式为生产加工;

“供应商品”下可见“供应皇家骑兵21年苏格兰威士忌”以及“供应女王12年苏格兰威士忌”链接,分别点击后显示商品价格分别为880元和228元,其中前款商品在详细信息中以中英双语载明“皇家骑兵21年是女王集团旗下又一高端品牌的苏格兰威士忌,是一款高档的苏格兰威士忌”等内容;

(2)浏览网址为www.9928.tv/company/nvwangjituan/网站(美酒招商网)相关页面截屏打印件,该等截屏显示所浏览页面为会员“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女王集团)”(工商信息未认证)在美酒招商网上发布的招商代理信息,并附“女王国际集团,总部位于英国伦敦,酒厂位于苏格兰东海岸的安格斯邓迪威士忌产区”等介绍文字,并可见“产品展示”栏目下名称为“女王e品12年苏格兰威士忌”、“女王(诗丹迪)苏格兰威士忌”、“皇家骑兵苏格兰威士忌”、“皇家骑兵12年苏格兰威士忌”产品图片,该等图片所示产品与公证提取的几款威士忌酒外观基本一致。

庭审当日,通过本院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浏览前述截屏打印件所示网址,被告青岛马克力普公司确认所显示网页页面与原告提供的截屏打印内容一致,但表示无法证明系被告上海马克力普公司在上述网站上发布了该等信息。

四、涉案公司所获授权情况为证明被告青岛马克力普公司生产IMPERIALPRESTIGE系列酒系经合法授权,其提供了(1)皇家尊威公司(IMPERIALPRESTIGEINTERNATIONALGROUPWINELTD,甲方)与被告上海马克力普公司(乙方)签订的《合作运营代理协议》,协议中载明:“一、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女王品牌’‘皇家骑兵’‘诗丹迪’系列威士忌……等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运营商及独家总代理商……有效时间为2011年9月20日至2016年9月19日;

二、甲方保证供货产品质量达到国家相关规定之标准,执行标准GB/T11857-2000威士忌、白兰地国标……”等内容;

(2)皇家尊威公司出具的《授权书》,载明被告上海马克力普公司被正式授权为女王系列威士忌中国区域内运营商及代理商,有效期自2011年9月20日至2016年9月19日止;

(3)皇家尊威公司(甲方)与被告青岛马克力普公司(乙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该合同载明:“1.2甲方委托乙方加工IMPERIALPRESTIGE品牌的系列威士忌……1.3授权乙方加工生产的IMPREIALPRESTIGE品牌系列酒产品的市场运作权、销售权……2.1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的产品是指瓶装700ML的酒精度为40%vol-42%vol的威士忌、产品执行标准:GB/T11857-2008威士忌标准……3.1本合同称原材料是指威士忌酒液由乙方提供,其中苏格兰威士忌原酒由甲方提供……4.1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的数量为1万箱/年,每批次的数量及品种由甲方指定……8.1甲方需派出驻厂业务管理人员,乙方应为甲方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9.1乙方只承担产品的加工责任,未经甲方授权不得在中国区域进行市场销售。

否则视为违约行为;

9.2甲方授权中国大陆总经销商运营商为:‘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

负责大陆销售的全部事项,如需开票,乙方直接开给‘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

9.3甲方同时授权委托:‘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全权处理本协议中有关甲乙双方加工生产过程中相应的事务,‘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所作的决定等同甲方的决定”等内容;

(4)皇家尊威公司出具的《授权书》,载明授权被告青岛马克力普公司为其加工生产IMPERIALPRESTIGE系列威士忌、白兰地酒,落款日期为2012年12月30日。

五、原告主张的合理支出情况原告苏格兰威士忌协会主张的为制止商标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向中国对外翻译有限公司支付的关于授权委托书以及威士忌真伪分析报告的翻译费2,812元,公证费6,810元,截止至2015年5月底的仓储费22,800元。

庭审中,原告表示仓储费系因保管公安机关查扣的涉案商品而产生,且其仅主张自本案刑事程序终结后即2014年4月之后所发生的仓储费用,并提供了分别由上海建旺储运有限公司(下称建旺公司)、上海鑫沛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仓储费发票各一张,并附建旺公司就仓储发票改由上海鑫沛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说明一份。

此外,律师费用方面,原告主张律师收费采计时制,并请法院根据涉外案件、工作量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原告主张以上各项合理费用支出共计15万元。

六、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为证明被控侵权商品的零售价格与苏格兰威士忌正品的销售价格相近,原告提交了天猫(TMALL)网站上“保乐力加中国”官方旗舰店销售相关苏格兰威士忌网页截屏打印件,该网页截屏显示“芝华士12年苏格兰威士忌700ml”价格为247元,芝华士18年苏格兰威士忌700ml“价格为568元”,“皇家礼炮21年威士忌礼盒700ml”价格为1248元。

庭审当日,通过本院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浏览天猫(TMALL)网站上“保乐力加中国”官方旗舰店,前述三款酒价格分别显示为238元、568元和1205元。

此外,原告苏格兰威士忌协会还提供了其会员生产的苏格兰威士忌产品图片,以证明正品苏格兰威士忌产品使用原告涉案集体商标的方式。

该等图片显示,品牌为芝华士(CHIVAS)、百龄坛(BALLANTINES)、尊尼获加(JOHNNIEWALKER)、温莎(WINDSOR)的四款12年苏格兰威士忌的瓶身正标均使用了各厂商的自有商标并附加“BLENDEDSCOTCHWHISKY”字样,背标中以中文载明各厂商自有商标并附“苏格兰威士忌”字样。

以上事实由商标注册证、集体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地理标志保护公告、扣押清单、讯问笔录等刑事案件卷宗材料、公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授权书、翻译费、公证费发票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一、涉案商品及相关网页是否构成对原告集体商标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的规定,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属于对商标的使用。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的“皇家骑兵12纯麦威士忌”、“女王安诗登12年威士忌”在其外包装箱、“18年经典威士忌”在其外包装箱及瓶身正面瓶贴两侧、“皇家骑兵21年经典威士忌”在其包装盒及外包装箱上均使用了“BLENDEDSCOTCHWHISKY”字样,其中英文“BLENDED”具有“调和、混合”之中文译义,且未作突出使用,故该等字样中的“SCOTCHWHISKY”为其主要识别部分,鉴于“SCOTCHWHISKY”字样与涉案商标“ScotchWhisky”仅存在大小写之差别,因而对相关公众而言,两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异,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集体商标“ScotchWhisky”相同的标识。

此外,涉案的“女王诗丹迪12年调和威士忌”以及“女王e品(诗丹迪)12年苏格兰威士忌”瓶身正面瓶贴均在狮型图案两侧分别使用“SCOTCH”、“WHISKY”字样,鉴于涉案集体商标系文字商标,且因采地理标志,其文字内容含义指向明确、连贯、完整。

从视觉、阅读及辨识习惯来看,“SCOTCHWHISKY”虽然被狮型图案所分隔,致使两词分列两侧,但并未破坏字词间的连贯性,仍能实现对文字含义的有效辨识,如前所述,该等“SCOTCHWHISKY”字样亦与涉案商标“ScotchWhisky”仅存在大小写之差别,同样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集体商标“ScotchWhisky”相同的标识。

加之“女王e品(诗丹迪)12年苏格兰威士忌”的背标还在品名中直接载明“苏格兰威士忌”字样,亦与原告集体商标“苏格兰威士忌”相同。

鉴于集体商标的功能不等同于识别商品提供来源的商品商标,且在使用集体商标时,一般亦不排除该集体商标权利人下属各成员自有商品商标的使用,因而使用集体商标,特别是以地理标志注册的集体商标,其目的是向相关公众标示商品特定产地以起到显示该商品特定质量及信誉等特征的作用,因而涉案商品包括商品包装上标示有“SCOTCHWHISKY”、“苏格兰威士忌”字样,且辅以产品英伦背景渲染,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将前述涉案商品认为是来自于苏格兰的威士忌酒或产生该等酒来源于原告协会下会员单位的认知。

集体商标是以协会等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其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志。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但不要求参加该注册人组织的,也可正当使用该集体商标,该组织无权禁止。

集体商标与商品商标相比较,特殊之处在于权利人专用权的消极排他性权能需有所克制,在判断涉案商品是否构成对原告集体商标侵犯时,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进行使用仅是必要非充分要件,还需进一步考察使用是否具正当性。

本案中,原告苏格兰威士忌协会在公告中对于“苏格兰威士忌”使用的规则有明确描述,涉及原料产地、制作工艺、加工方法、品质标准等。

然而,根据公安机关讯问笔录可知,涉案商品上使用“苏格兰威士忌”中英文标识仅是为了提升其酒类商品价值以提高销量,且未有证据表明涉案商品产自于苏格兰地区,加之涉案四款商品因未符合上述公告的“苏格兰威士忌”标准而被推断为不是苏格兰威士忌,故涉案商品上使用原告涉案集体商标字样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故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可认定涉案商品为侵犯原告集体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另外,关于原告指控被告上海马克力普公司在淘宝、阿里巴巴、商务联盟以及美酒招商网上使用文字“苏格兰威士忌”构成对原告“苏格兰威士忌”集体商标的侵犯。

对此,本院认为,相关网页在宣传介绍商品时使用与原告“苏格兰威士忌”集体商标相同的文字,旨在标示其商品来源于苏格兰地区或具有苏格兰威士忌特有品质,因而相关网页上对“苏格兰威士忌”文字的使用属于对该集体商标在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并且如前所述,在缺乏使用“苏格兰威士忌”文字正当性且未获授权的情况下,该等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苏格兰威士忌”集体商标的侵犯。

二、两被告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原告认为,两被告对在涉案商品上使用原告集体商标具有共同故意,是关系紧密、互相合作并对外捆绑营销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共同实施了生产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被告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则认为,其并无原告所指控的销售及宣传行为,并且其生产涉案商品的行为系受相关委托方的委托,是经合法授权的行为,因而其不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第一、两被告互为宣传;

被告上海马克力普公司在其ip1828网站上将被告青岛马克力普公司一并宣传,不仅同列双方企业名称,且称两者为“女王集团授权亚太地区运营商,负责相关品牌威士忌酒的生产和销售”,并在页面设置“青岛客服”腾讯QQ服务标识;

同时,被告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在其阿里巴巴网上商铺中亦宣称其为“女王集团两家下属企业之一,是女王品牌在中国的生产运营商”,与ip1828网站宣传内容相呼应;

第二、被告青岛马克力普公司为涉案商品的销售提供便利;

本院注意到,被告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在其阿里巴巴网上商铺中提供涉案商品的销售链接,且其mk307网站上不仅与被告上海马克力普公司共用电子邮件地址,并在页面设置被告上海马克力普公司ip1828网站链接;

第三、被告青岛马克力普公司明知涉案商品并非产自苏格兰的威士忌产品仍予以生产贴牌;

被告青岛马克力普公司成立于2001年,系酒类产品专业生产厂商,且自诩为目前中国最大的专业洋酒贴牌生产基地,因而其应当知道原告“苏格兰威士忌”中英文集体商标及其知名度,且明知其所生产的威士忌酒并非产自苏格兰地区,但仍在其生产的该等酒类商品的包装及瓶身处封装、加贴含有中英文“苏格兰威士忌”字样的标识,故其对被告上海马克力普公司销售标识有“苏格兰威士忌”字样的涉案商品显然是明知的;

第四、根据在案证据可知,两被告共用字号并非巧合,实际上是为了体现两被告之间的紧密联系,便于销售被告青岛马克力普生产的酒类产品,已事实获得了被告青岛马克力普公司的认同。

此外,两被告之所以呈现较为紧密的联系包括共用字号、共称英国女王集团下属企业,其目的是为了提升两被告宣传其具有海外背景、涉案商品具有“洋血统”的信服力,最终提升涉案商品的销售效果,以致共同获利。

综上,被告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并非其抗辩的仅为“善意”的贴牌加工商,两被告就共同经营涉案商品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应当共同就其侵犯原告涉案集体商标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两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两被告在其各自官网、《华夏酒报》的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首先,商标侵权涉及到权利人的商誉时,该权利人有权诉求侵权者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

鉴于两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大多以互联网为载体,并且互联网具有易传播、易检索、易复制等特点,加之相关电商交易平台交易记录频繁,故该等行为会造成或可能造成相关公众对涉案商标的评价降低以致损害商标权利人及其下属会员单位商誉,因而两被告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其次,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以侵权行为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为限。

考虑到被告侵权行为多发生于互联网,故侵权行为对原告所造成的影响亦在该范围内,据此,判令两被告在互联网上刊登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更为妥当。

关于赔偿数额(含合理费用)的确定。

鉴于原告的实际损失以及两被告的获利皆无法确定,本院依法参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充分关注到涉案商标系集体商标,准入门槛较高;

被控侵权商品系食品类别;

两被告的经营规模、实施的侵权方式等情节,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正品苏格兰威士忌一般市场售价、涉案商品的售价及销售范围、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及电商交易记录、原告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支出及律师费用等,酌情确定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45万元。

四、关于原告要求销毁查扣侵权商品之诉请的认定本院认为,采取销毁措施是否确有必要,应综合考量其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否相当,是否会造成权利人更大的不必要的损失等情况。

为充分发挥停止侵害的救济作用,有效遏制侵权行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的具体情况以及停止侵害的实际需要(被控侵权行为所涉的产品已扣押在案),本院认定两被告应在合理时间内将涉案商品以及包装上含原告第XXXXXXX号“ScotchWhisky”、第XXXXXXX号“苏格兰威士忌”集体商标的内容予以去除,如逾期不执行,将采取销毁措施。

另,本案系商标侵权之诉,综合上述,已对四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认定,并就其所需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予以确认,故不再就原告要求确认四被告侵犯了其集体商标的该项独立诉请予以回应。

被告上海马克力普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并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和第(八)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XXXXXXX号“ScotchWhisky”、第XXXXXXX号“苏格兰威士忌”集体商标标识的行为;

二、被告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所有在扣的商品以及包装上含原告第XXXXXXX号“ScotchWhisky”、第XXXXXXX号“苏格兰威士忌”集体商标的内容予以去除,如逾期不执行,将采取销毁措施;

三、被告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网址为www.ip1828.com的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声明,消除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苏格兰威士忌协会带来的影响(刊登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四、被告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网址为www.mk307.com的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声明,消除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苏格兰威士忌协会带来的影响(刊登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五、被告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苏格兰威士忌协会经济损失(包含合理费用)人民币4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共计1182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苏格兰威士忌协会负担591元,由被告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负担112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苏格兰威士忌协会(THESCOTCHWHISKYASSOCIATION)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张佳璐审 判 员  朱希翔人民陪审员  季 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抒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案件,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规定;

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后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规定。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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