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242号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24号院1号楼9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星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晶宇,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某某有限公司。
被告:汕头市某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某某有限公司、被告汕头市金平区某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