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三初字第0013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宁县高河镇光明眼镜经营部。
经营者:陈振红。
委托代理人:白冰。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怀宁县高河镇光明眼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华敏代理审判员 王纯兵代理审判员 甘 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俊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