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292号原告: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赵松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跃丽,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新立信防水材料加工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经营者:徐红义,男。
委托代理人:徐谢东,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立高公司)因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新立信防水材料加工厂(下称新立信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委托代理人郑永慧,被告经营者徐红义及委托代理人徐谢东到庭参加诉讼。
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高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