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0007号原告北京瑞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国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悦峰,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海波,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广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艳超,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瑞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广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叶瑞财”商标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备案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8336063号,注册人为案外人连甫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1类:教育:教育信息;
教育考核;
实际培训(示范);
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
安排和组织大会;
安排和组织培训班;
书籍出版;
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
电子桌面排版;
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录像带发行;
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
(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截止),注册期限自2011年6月7日至2021年6月6日。
二、2011年6月,案外人连甫龄出具授权书,正式授权叶瑞财教育培训有限公司(香港商业登记号:50447400-000-03-09)独家使用“叶瑞财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8336063号)。
三、2015年1月1日,叶瑞财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授权书,授权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洽谈有关《叶瑞财记忆学》代理权事宜,包括洽商各向代理权之费用及代收代理费之款项。
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获得商标权人或商标独占使用权人之授权。
因此,原告与本案商标侵权纠纷无直接利害关系,起诉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瑞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青岛广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