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1301号原告王新祥,男,汉族,1955年11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代理人李雍。
被告上海上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新满。
被告上海和汇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倪华杰。
被告上海赛扬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亚光。
被告和汇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倪华杰。
本院受理原告王新祥诉被告上海上瑶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和汇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上海赛扬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和汇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新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新祥负担。
审 判 长 孙 谧代理审判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季禛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