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61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
法定代表人:刘淼。
委托代理人:李永修,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青艳,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俊广百货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王辉。
本院受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俊广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俊广百货商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