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知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住本市海珠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原东沙)。
辩护人方俊挺,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穗荔检诉刑诉[2015]1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郑键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方俊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起,被告人张某甲在其经营的广州市西堤二马路南大电器交易市场销售假冒三星手机触摸屏屏面、手机液晶面板总成。
2015年8月28日,民警将被告人张某乙抓获,民警在上述A044档查获假冒三星I9500型手机触摸屏屏面430块;
在上述B201档查获假冒三星I9500型手机触摸屏屏面100块,I9200型手机液晶面板总成6100块,I8262D型手机触摸屏屏面4500块,I8552型手机触摸屏屏面4800块及送货单61张。
经鉴定,上述假冒商品共价值人民币477210元。
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1、涉案产品没有流入社会,被告人的行为是属于犯罪未遂。
2、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单位,赔偿了被害单位50万元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3、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4、被告人是初犯,没有前科,法律意识淡薄,犯罪时间较短。
综上所述,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起,被告人张某甲在其经营的广州市西堤二马路南大电器交易市场一楼A044档销售假冒三星手机触摸屏屏面、手机液晶面板总成,并利用广州市西堤二马路联胜商场二楼B201档作为办公室和仓库。
2015年8月28日,公安人员接报在上述A044档查获假冒三星I9500型手机触摸屏屏面430块;
在上述B201档查获假冒三星I9500型手机触摸屏屏面100块,I9200型手机液晶面板总成6100块,I8262D型手机触摸屏屏面4500块,I8552型手机触摸屏屏面4800块及送货单61张,并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归案。
经鉴定,上述假冒三星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为47721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赔偿被害单位50万元,并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缴获的赃物、案发现场照片、租赁合同、销售单据、送货单、注册商标证、鉴定书、谅解书等书证材料,证人吴某、高某乙、方某乙、黄某乙、马某、袁某乙、卢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广州市荔湾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委托标的涉案物品清单及价格明细表,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被告人张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关于上述方面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依法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