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37号原告阳恩喜。
委托代理人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艾弗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228工业区17栋5楼。
法定代表人李少峰。
被告李少峰。
原告阳恩喜诉被告深圳市艾弗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少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330436092.4)一案中,原告阳恩喜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恩喜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恩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剩余部分退回原告阳恩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