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民初91号原告: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文化道东侧梅园新村住宅小区1-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赵诣。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宗光,男,195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男,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系刘宗光之子。
原告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宗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刘宗光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威审判员 李云霞审判员 周 怡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姜健文书记员黄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