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155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五和便利店,经营场所大连市甘井子区。
经营者王长英,男,汉族,住普兰店市皮口镇。
被告孙国忠,男汉族,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五和便利店实际经营者,住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代理人姜桂艳(被告孙国忠妻子),女,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代理人孙萌萌(被告孙国忠女儿),女,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告甘井子区矿前街溶涛食品经销处,经营场所大连市甘井子区。
经营者王荣,女,汉族,住大石桥市虎庄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五和便利店、孙国忠、甘井子区矿前街溶涛食品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