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初字第996号原告:浙江亚龙教育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继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晓菊,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云燕,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融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叶燕玲,总经理。
被告:浙江美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叶燕玲,总经理。
共同委托代理人:蔡宇涛,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淑媛,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彭文宇,院长。
委托代理人:方国伟,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茜,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亚龙教育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融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美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亚龙教育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亚龙教育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亚龙教育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亚龙教育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金旺代理审判员 陈铜坚代理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