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市民三初字第17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雁萍,广东南方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金周,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红云,都安宏伟厨柜店业主。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红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