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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嘉秀刑初字第613号
案件名称姚某、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姚某,张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秀刑初字第613号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

因本案于2015年6月1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夏璟,浙江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

因本案于2015年6月1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诉刑诉〔2015〕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根据被告人姚某的申请,嘉兴市秀洲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夏璟为其辩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悦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张某及辩护人吴夏璟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姚某与其父亲被告人张某经事先商量,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天天爱看你8”、“家居灯具优惠店”、“hongfang””三家网店销售印有飞利浦(PHILIPS)、欧普(OPPLE)注册商标的灯具,其中被告人姚某负责联系客户、结算等事项,被告人张某负责进货并在购进的灯具上找店家打“OPPLE”、“PHILIPS”商标以及发货等事项,销售金额达150000余元。

2015年6月16日,公安机关在二被告人家中查获印有上述商标的纸箱和灯具成品若干并当场抓获被告人姚某。

次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姚某、张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鉴定报告及证明、营业执照、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报案材料及附件、支付宝交易明细、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缴款凭证,证人马某心、王某、金某的证言,搜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张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姚某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姚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可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扣押的赃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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