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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石永亮与石永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杭余知初字第754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石永亮与石永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石永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754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鹏,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琴芬,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永亮。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永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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