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刑初字第122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男,1976年1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羁押,同年4月1日被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5)1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佳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田×在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三四营村主街×号院其承租的房屋内,制作、储存假冒“牛栏山”、“红星”注册商标的白酒并予以销售。
经查其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45000余元。
被告人田×于2015年3月31日被民警抓获。
另查,涉案的红星珍品二锅头包装箱四十五个、牛栏山陈酿白酒包装箱七百二十个、散装白酒四十五桶、牛栏山陈酿白酒酒瓶八百五十个、牛栏山陈酿白酒瓶盖二千九百五十九个、红星二锅头白酒标签四千零五十六个、假牛栏山陈酿白酒(265ml装)四百二十瓶、牛栏山陈酿白酒标签六千四百个、假牛栏山陈酿白酒(500ml装)三千三百四十八瓶、假红星二锅头白酒一千八百四十瓶、压盖器三个、红星八年陈酿白酒瓶三十九个、红星二锅头八年陈酿白酒标签七百六十六个已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田×的供述,证人蔺×、程×、杨×、周×、林×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关于认定“牛栏山”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复印件,包装物鉴定书,产品鉴定书,产品价格表,真假鉴定证明,证明,扣押清单,照片,工作说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信息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田×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在案扣押未移送的红星珍品二锅头包装箱四十五个、牛栏山陈酿白酒包装箱七百二十个、散装白酒四十五桶、牛栏山陈酿白酒酒瓶八百五十个、牛栏山陈酿白酒瓶盖二千九百五十九个、红星二锅头白酒标签四千零五十六个、假牛栏山陈酿白酒(265ml装)四百二十瓶、牛栏山陈酿白酒标签六千四百个、假牛栏山陈酿白酒(500ml装)三千三百四十八瓶、假红星二锅头白酒一千八百四十瓶、压盖器三个、红星八年陈酿白酒瓶三十九个、红星二锅头八年陈酿白酒标签七百六十六个由扣押单位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