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901号原告:岑锐洪,经商。
委托代理人:许贞朋,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速康电子商务商行。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经营者:王平辉。
原告岑锐洪诉被告义乌市速康电子商务商行关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
因原告逾期至今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