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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新兴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德萃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舟知初字第95号
案件名称锦州新兴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德萃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锦州新兴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义乌市德萃商品采购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舟知初字第95号原告锦州新兴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金良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乔XX、朱怡橙,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德萃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虞雄健。

原告锦州新兴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德萃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5年12月16日,原告锦州新兴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新兴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锦州新兴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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