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0547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85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静,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互赢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号,实际经营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嘉悦广场4号楼1408。
法定代表人:宗春阳。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互赢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双方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