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初字第637号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朝阳街道姚前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周星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德芳,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忠修,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忠修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因无法提供被告身份证明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负担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