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797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义强,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良教,男,汉族,1972年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
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受理了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良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良教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良教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