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553号原告:王美光,男,1964年6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委托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征强,男,197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告:新民市生利达天线厂,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投资人:张艳。
本院审理原告王美光诉被告杨征强、新民市生利达天线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美光于2015年12月2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美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美光撤回对被告杨征强、新民市生利达天线厂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计),由原告王美光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