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1131-1号原告阿尔菲奥•布切里(AlfioBucceri),男,1955年4月25日出生,住澳大利亚昆士兰哈密尔顿,澳大利亚公民。
原告切尔法克特全球私人有限公司(ChillFactorGlobalPtyLtd),住所地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沙德斯通丹德农路1341号沙德斯通大厦2号2层。
法定代表人格兰特•罗伯特•约翰•麦肯齐,董事。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劳裕仔、翁莉,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75号8C室。
法定代表人杨海,执行董事。
被告杨海,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赤溪镇。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陶天猛、张英华(实习),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杨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和杨海的起诉,并承诺撤回起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再就本案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承诺不再就本案提起诉讼,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杨海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刘文珍代理审判员 王铁玲代理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马永强附本案所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