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三初字第00021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立霞,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城北丰硕百货店,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经营者:贾世修,男,汉族,1977年5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城北丰硕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立霞、被告淮北市城北丰硕百货店经营者贾世修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永进审 判 员 李向荣代理审判员 侯 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莉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