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知)初字第21615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农委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张汝辉,会长。
委托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杨春志粮油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一区15号龙腾达业市场B1020-1021。
经营者杨春志,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齐国红,北京市显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利兴盛粮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定辛庄村西宏达路000006号。
法定代表人刘燕锋,经理。
被告北京方庄龙腾达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一区15号。
法定代表人林昌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继伟,男,195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方庄龙腾达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北京杨春志粮油经营部、北京金利兴盛粮油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方庄龙腾达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以其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杨春志粮油经营部、北京金利兴盛粮油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方庄龙腾达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以其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于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