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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锐洪与义乌市金帛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906号
案件名称岑锐洪与义乌市金帛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岑锐洪,义乌市金帛电子商务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906号原告:岑锐洪,经商。

委托代理人:许贞朋。

委托代理人:吴天春。

被告:义乌市金帛电子商务商行。

经营者:朱锦程。

原告岑锐洪诉被告义乌市金帛电子商务商行关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

因原告逾期至今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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