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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官德、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鲁民三终字第131号
案件名称陈官德、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官德,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三终字第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官德,系山东省临沂市华东装饰材料市场家俱楼底13号个体工商户。

被上诉人: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号**幢。

法定代表人:郑乐丹,副总经理。

上诉人陈官德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三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官德以与被上诉人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官德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官德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陈官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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