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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剧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潍知初字第326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剧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剧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326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旭东,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县剧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县剧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继续调查收集证据材料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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