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知初字第318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鑫,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广路,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福万家购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清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辉,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吉福万家购物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吉福万家购物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吉福万家购物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吉福万家购物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426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