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673号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DONYLuc,总裁。
委托代理人:贾毅律,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慧,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全发。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全发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