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知民初字第00459-1号原告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
法定代表人梅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欢、鲁志扬,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谢艳艳。
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受理的原告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艳艳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563元及其他费用40元,共计603元,由原告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