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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威登马利蒂与台江区宋美芝皮皮酷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榕民初字第1987号
案件名称路易威登马利蒂与台江区宋美芝皮皮酷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路易威登马利蒂,台江区宋美芝皮皮酷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1987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住所地法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麦克尔·布尔克,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罗正红、孙志峰,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江区宋美芝皮皮酷服装店,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玉环路8号中亭街改造利业苑连体部分1层71店面。

经营者张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与被告台江区宋美芝皮皮酷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于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撤回对被告台江区宋美芝皮皮酷服装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0元由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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