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知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胡光,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进,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春意中央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姜堰区蒋垛镇二工业集中区内。
法定代表人夏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云霞,江苏陈继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光诉被告泰州市春意中央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光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州市春意中央空调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光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光撤回对被告泰州市春意中央空调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胡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