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知)初字第13476号原告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长阳一村村南京广铁路东105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波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倩,女,1983年10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杰,女,1989年3月13日出生。
被告杭州派代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606号286室。
法定代表人欧浦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杭州派代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杭州派代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