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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科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297号
案件名称新疆天科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疆天科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297号原告:新疆天科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赵文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东明,男,汉族,1955年5月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新萍,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永峰,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新疆天科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疆天科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天科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天科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16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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