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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孝伟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二中刑减字第1516号
案件名称汪孝伟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汪孝伟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减字第1516号罪犯汪孝伟,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海刑初字第6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孝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并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罪犯汪孝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共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汪孝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于2014年6月、2014年10月、2015年2月、2015年6月共获表扬4次。

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证人证言、评审鉴定表、减刑综合材料、认罪悔罪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汪孝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孝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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