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化学试剂厂。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平乐镇尤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良,该厂厂长。
被上诉人:济南乳燕环保高科技研究所。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104号4号楼5-3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曾圣,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刘曾春,该所总工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洛阳市化学试剂厂与被上诉人济南乳燕环保高科技研究所专利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洛阳市化学试剂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知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洛阳市化学试剂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