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523号原告:佛山市明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宗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冼健,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颖欣,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海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植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慧波,惠州市超越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佛山市明州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佛山市海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案件后,原告佛山市明州机械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