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伊利诺易包装(上海)有限公司与常州远东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兵十二民二初字第7-3号
案件名称伊利诺易包装(上海)有限公司与常州远东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伊利诺易包装(上海)有限公司,常州远东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团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兵十二民二初字第7-3号原告伊利诺易包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芬菊路28号1号楼2层C3部位。

法定代表人VENKATASIVARAMAKRISHNARAVI,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振宝,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远东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水杉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朱富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团,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双丰镇。

法定代表人王春瑞,该团团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靖,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伊利诺易包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远东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伊利诺易包装(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伊利诺易包装(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利诺易包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伊利诺易包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