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1312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L-1118奥德金路23号(23,RueAldringen,LuxembourgL-1118)。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OttoBruderer),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潘志成,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文,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金港国际裙楼幢-2-1,组织机构代码:20332518-X。
法定代表人:张豫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昕,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金美西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金港国际裙楼幢-2-1,组织机构代码:69659060-X。
法定代表人:张豫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昕,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重庆金美西百货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50元,本院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