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357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亿军,董事长。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正品泰山体育用品商行。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正品泰山体育用品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