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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三江超纤无纺有限公司、卡尔·弗罗伊登伯格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赣民三终字第12号
案件名称吉安市三江超纤无纺有限公司、卡尔·弗罗伊登伯格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吉安市三江超纤无纺有限公司,卡尔·弗罗伊登伯格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三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市三江超纤无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京九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孝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青云,浙江易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卡尔·弗罗伊登伯格公司(CarlFreudenbergKG),住所地德国。

法定代表人:希格里德·里佩尔、克劳阿尔诺·维什。

委托代理人:杨晓光,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中军,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安市三江超纤无纺有限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洪民三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吉安市三江超纤无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青云,卡尔·弗罗伊登伯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晓光、郑中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洪民三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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