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三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市三江超纤无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京九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孝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青云,浙江易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卡尔·弗罗伊登伯格公司(CarlFreudenbergKG),住所地德国。
法定代表人:希格里德·里佩尔、克劳阿尔诺·维什。
委托代理人:杨晓光,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中军,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安市三江超纤无纺有限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洪民三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吉安市三江超纤无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青云,卡尔·弗罗伊登伯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晓光、郑中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洪民三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