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知初字第245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薛城区精益眼镜店,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临山路与永福中路路口,门头标示为“精益眼镜店”。
经营者:孙传来,男,汉族,1967年6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精益眼镜店,身份证号码:3701221967********。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孟迎,枣庄市薛城区精益眼镜店店员。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枣庄市薛城区精益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